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1469号
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淑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香平
书 记 员 郝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