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2578号
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古城路南天丰大道东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8089686C。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女,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825293。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
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1元,由原告河南**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东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