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81民初555号
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8089686C(2-2)。
住所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全国,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海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2018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6.5元,由原告河南索玛工业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