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第四工程等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益法立民辖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树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罗树中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为2572075元,未超过300万元诉讼标的,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已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和本院已就管辖异议作出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已超期限,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复(199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罗树中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其系故意规避级别管辖,既使其诉讼请求超过原审法院管辖权限,一般不再予变动,故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13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