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管辖异议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益法立民辖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树中。
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
负责人:**。
原审被告:湖南宏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湖南四兴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树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标的额为2572075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补充通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可管辖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均在本市州辖区的案件。本案当事人均在本省辖区,但被告一方住所地不在益阳市州辖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本辖区”理解为本省辖区错误。同时本案的被告均不在益阳地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湘高法(2008)3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补充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在本省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州辖区的情况下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此,益阳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可管辖双方当事人均在本省辖区,其中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州辖区的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双方的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