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2471号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2893069XU,住所地浙**田县温溪镇沙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刘金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晗,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73126246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路988号办公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剑。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保全费1623元,合计3927元。由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胜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徐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