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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向荣制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27民初374号
原告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双溪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生,董事长。
被告磐安县向荣制带厂,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灵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傅向荣,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向荣制带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磐安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丽琴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