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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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75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原告浙江海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道上葛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调解书第一页“(2021)浙0727民初794号”,应更正为“(2021)浙0727民初756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