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1)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159号
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秦志伦,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