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2324号
原告: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六店子村(原石桥轧钢厂内)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3687886Q。
法定代表人:饶征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睿,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星,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秦志伦。
原告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8810.91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域兴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明真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助 理 陈 实
书 记 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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