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能***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本琼,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秦志伦,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菘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智路651号11幢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CA0L29。

法定代表人:李占军,重庆菘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利,男,重庆菘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能***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菘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