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17-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厚名,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厚名,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渝0240民初2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错误。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类企业,需要对外进行融资,本案系***、陈厚名与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融资关系。故本案因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厚名,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厚名一审举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客户回单、结算票据、收据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故,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方政
审 判 员  冉江**
审 判 员  蒲开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凤
打算(书记员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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