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0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品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集青,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广珠路南一路2号6栋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粤0606民初508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86)存款人民币350246.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0×××86)存款人民币35024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