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朗瑞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破申93号
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7楼705、706、707、708房。
法定代表人:***。
2020年3月18日,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朗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朗瑞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注册资本为1100万人民币。朗瑞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登记机关是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永通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浮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区法院)起诉*浮鸿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朗瑞公司。*城区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城法何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浮鸿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朗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拖欠工程款3611053.05元及利息给永通公司。判决生效后,永通公司向*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5302执684号。在执行过程中,*城区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管、国土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得*浮鸿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和房产,但另案有优先受偿权需另案处理,朗瑞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采取执行措施,暂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城区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6)粤5302执6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永通公司对朗瑞公司享有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强制执行程序无法得到清偿,故可以认定朗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永通公司作为朗瑞公司的债权人,对朗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引用条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永通公司对朗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朗瑞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佳
审判员黄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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