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钟苑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异733号
关于(2018)粤0606执恢1705号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永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钟苑、杜云峰、钟其升、庞凤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杜泳新、杜咏欣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死亡身份信息注销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表、(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6执恢170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投保信息三张等证据材料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嘱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本案中,第三人杜泳新、杜咏欣作为被执行人杜云峰的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杜云峰的遗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两名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18)粤0606执恢1705号。原被执行人杜云峰于2017年10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籍登记。第三人杜泳新、杜咏欣为杜云峰的子女,到庭声明放弃继承杜云峰的遗产。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 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
书 记 员  邱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