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08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2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正牛钢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2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1.23元,由申请人广东永通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瑞红
书记员 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