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9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0311K,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金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2016)苏129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华源电力线路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德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