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4308号
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464号工业园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9P0W2D。
法定代表人:陆相河,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国,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玲,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3303。
法定代表人:罗新锁,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24日,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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