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台黄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20105259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上后村68号。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
负责人:蔡凌志。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黄岩横街东路营业厅。
负责人:虞杲。
被告: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电大路营业厅。
负责人:姚惠华。
被告:台州市黄岩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辉。
被告:黄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黄岩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黄岩横街东路营业厅、台州市黄岩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电大路营业厅、黄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部分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 伟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牟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