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4469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3401

法定代表人:王红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鸣,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10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之妻),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雪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6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冰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冰雪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一审提出的要求冰雪梦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黄烨只是冰雪梦公司的普通原告那个,其职权范围只是和**交接工作,黄烨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公司。且从**提交的证据中看,黄烨只是认可了冰雪梦公司给**缴纳社保到20191月份的事实,并未代表公司与**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过协商,亦未做出过任何承诺。2.离职审批表载明的离职是个人原因,能够证明是**单方提出的离职,并不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不属于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情形。3.冰雪梦公司不认可**与黄烨通话录音的真实性。

**辩称,1.因为我患病需要做手术,冰雪梦公司要求我离职,协商离职问题时冰雪梦公司答应我,如果我写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会在20193月给我补发年终奖、工资差额、给我缴纳社保等,所以我才同意在离职审批表中填写个人原因,并不是真实的个人原因。2.离职第二天黄烨说领导不同意了,于是我离职第二天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从时间上也可以看出来是冰雪梦公司对于原协商方案反悔了,不是我个人原因。3.一审中的两张离职审批表内容不一致,证明冰雪梦公司反悔不按约定为我缴纳20192月社保。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冰雪梦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冰雪梦公司支付我:1201921日至2019215日的工资3300元;22018623日至2019131日工资差额1457143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521日入职冰雪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合同中未约定转正后工资,**正常出勤至2019215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冰雪梦公司向**支付201921日至2019215日期间工资192031元。冰雪梦公司确认**20192月出勤11天。冰雪梦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1月。

**与冰雪梦公司就转正后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主张其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应为6000元,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妻子及前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冰雪梦公司对**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与冰雪梦公司间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也存在争议。**主张因其在工作期间患病,向公司请假后,公司领导要求其主动离职,并表示如填写个人原因离职,则公司将补发转正后工资、年终奖及缴纳20192月社会保险。故其应公司要求在离职交接表填写个人原因离职,但离职后于2019218日接到冰雪梦公司人力通知不能补发转正后工资、奖金,也不为其缴纳20192月社会保险,导致其就医医疗费用无法正常报销。**表示公司实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交就诊记录、与黄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话录音。**提交的与黄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话录音中可以体现出双方就20192月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沟通,对话中**提出在离职时公司承诺按照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为其正常缴纳20192月社会保险,黄烨在录音中对此问题并未予以否认。冰雪梦公司认可黄烨曾为公司人事,但表示黄烨已经离职,无法核实该录音及微信的真实性,并主张**在离职表中自己填写个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表中显示黄烨为公司人事人员,且在最后的行政人事部审核处签字确认。

**以要求冰雪梦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报销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6434号裁决书,裁决:1.冰雪梦公司支付**201921日至2019215日工资差额10268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冰雪梦公司与**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转正后工资调整为6000元,**依据案外人的微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鉴此法院对**要求按照6000元核算的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冰雪梦公司应向**支付201921日至2019215日工资差额10268元。

就解除一节,法院认为,**的离职交接手续系由黄烨为其办理,并进行审核,黄烨在办理冰雪梦公司人员离职交接过程中作出的意思表示足以代表冰雪梦公司。冰雪梦公司虽表示黄烨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离职,并不因黄烨离职而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黄烨在与**的沟通过程中,**曾多次提到其填写个人原因离职,系基于公司缴纳20192月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而为,黄烨亦并未否认**上述陈述,从双方对话情景、**就医事实发生,**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过程更具客观真实性。鉴此,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过程,实则应为**向公司告知其患病需就诊的过程中,公司提出要求与**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在以个人原因辞职为由填写离职表缴纳20192月社会保险。此种解除,应认定为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鉴此冰雪梦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21日至2019215日工资差额10268元;二、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冰雪梦公司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事实认定。冰雪梦公司主张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但冰雪梦公司未按照双方协商内容履行。双方就各自所持事实主张均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冰雪梦公司虽不认可**提供的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但冰雪梦公司认可黄烨原系其公司员工,结合黄烨在离职审批表中签字、黄烨为**离职手续直接经办人的事实,在冰雪梦公司未就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冰雪梦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真实性所持异议不予采纳。在**离职后短时间内,曾针对冰雪梦公司未按照双方协商内容为其缴纳20192月保险的问题,向黄烨提出异议,并表示缴纳保险是其填写个人原因的条件之一。黄烨在此过程中未对**的该项主张表示否认,仅强调其签署离职审批表时认为冰雪梦公司会为**缴纳20192月社保,无法为**缴纳社保并非黄烨个人原因。结合双方谈话背景、沟通内容以及**当时需就医治疗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在离职审批表中填写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系冰雪梦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就离职问题协商后的结果,而非**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于该项离职原因的认定正确,本案予以确认。

黄烨虽仅为**离职手续的办理人,无权代表公司做出承诺,但本案中不存在将黄烨的表示作为公司意思的问题,而仅是将黄烨与**的沟通内容作为认定**与冰雪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这一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据。冰雪梦公司所持黄烨无权代表公司、黄烨未与**进行协商、未作出承诺的上诉理由,均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冰雪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冰雪梦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 冰

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叶康喜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