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311号(住宅)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10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世纪天缘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47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梦独任审理。
世纪天缘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中管辖协议约定“应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智***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在海淀区租赁房屋属于异地经营,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智***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一审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智***公司仍应向法院提供仍在海淀区办公的证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世纪天缘公司与智***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半颗心〉联合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由合同产生的或与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分歧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原告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该协议已经对案件管辖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31066室,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世纪天缘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世纪天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