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32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西小营村复康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369024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KK20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影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05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0730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17413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划拨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0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