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玛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5民初179号
原告:***,男,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申藏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玛曲县姜艾路。
法定代表人:奥赛日,系该局局长。
被告: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玛曲县洋都隆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玛曲县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噶藏嘉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玛曲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县洋都隆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永贵
审判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若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