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5民初211号
原告: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贡曲河三号桥西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西大街百信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双方拟自行处理,现申请撤诉。原告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12元,减半收取计943.06元,由原告玛曲县宏发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得吉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南木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常若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