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21民初115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21日,卓尼县阿子滩乡盘元村人,现住卓尼县阿子滩乡盘元村25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7日,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人,暂住临潭县古战镇包家寺村工地,系该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告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临潭县西大街百信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甘南建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已将全部赔偿款付清而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29.50元,原告***承担529.50元,被告承担1000元(已给付)。
审判长齐德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和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