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雅江环保有限公司、中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31财保4号
申请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雅江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4190974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某。
被申请人:中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9867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喀则市雅江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某名下的在定结县人民政府处的《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定结县2015年防沙治沙工程》的剩余未拨付工程款共计2,404,231.30元,故此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剩余未拨付工程款共计
2,404,231.30元。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日喀则市雅江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拉 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