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定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231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雅江环保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东郊姊妹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200741909748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西藏冈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中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雅江环保有限公司申请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定结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2)藏0231财保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申请人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定结县人民政府处的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定结县2015年防沙治沙工程剩余未拨付款项240423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以上工程款项,经协执单位反馈,该公司确有未拨付款项。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藏定结县人民政府处的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定结县2015年防沙治沙工程剩余未拨付款项240423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边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巴桑普尺
书 记 员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