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647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段XX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A-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71252731W。

法定代表人蔡太平。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商南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9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案款3688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116.83元并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本辖区无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康 晓 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傲 寒

 

 

 

打印人:郭傲寒    校对人:  韩勇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