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2民初15028号
原告: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
负责人:***。
原告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被告陇南市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县分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瑞源新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