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创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创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芝富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5643号
申请人:苏州芝富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J2XT6B,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加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深圳市华创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30L8P,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工业区B区212。
法定代表人:邹玉兰。
申请人苏州芝富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深圳市华创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芝富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深圳市华创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4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深圳市华创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646.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