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2613号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苟江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住所: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黔中大道*****数字小镇3栋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C5A4H。
法定代表人:淳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9970.63元予以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保函对原告的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由于原告未提供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具体线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就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合计以人民币539970.63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期限届满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