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3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2018年12月30日之前把案款3062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全部还完;2、于当日偿还5000元;3、下剩案款25625元分三个月还完,前2个月每月最少还款不低于3000元,第一次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7日之前,第二次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7日之前;第三次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30日之前;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3执1225号(执行案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段亚华
审判员侯 斌
审判员李荫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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