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一中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怡和盛景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住宅楼**2-1002。
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五棵松饭店**
法定代表人苏红玮。
北京怡和盛景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生态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80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零六百零五元八角五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零六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李晓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