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民初3055号
原告:临沂文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沂蒙路北段与永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5FM60J。
法定代表人:王忠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赵庄村顺政路北段东侧(育杰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906730728。
负责人:史绪堂,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城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5楼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38242L。
法定代表人:孙圣杰,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79号1幢2至4层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275550T。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文楷商贸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文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文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文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3.97元,减半收取6587元,由原告临沂文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善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