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90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渝霞,女,汉族,1992年12月1日,住重庆市合川区(与原告系父女关系)。
被告:曾令权,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79号1幢2至4层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1275550T。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
原告***与被告曾令权、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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