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保12号
申请执行人:易煌,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易煌对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易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38,745.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黔0628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38,745.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1月15日送交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1)黔0628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有银行存款54,765,478.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发区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银行存款4,938,74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维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