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83号
原告: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区沿湖农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79号1幢2至4层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公寓2314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通号创新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6元,减半收取15223元,由原告徐州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