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申坤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3751号
原告:青岛申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房志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原告青岛申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申坤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7元,减半收取2833.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修智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