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10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长沙路78号(汽车贸易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长虹工业园北首。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