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即执第31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51号世正爱丽安综合楼1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长虹工业园北首。
法定代表人纪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世界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亿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859644.93元。经查:被执行人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仲裁字(2012)第1110号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