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234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浦东三村怡华苑二区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勇,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相应的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单金额9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已提供保险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明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