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保39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保全人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浦东三村怡华苑二区103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职权提起财产保全,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3422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