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586-2号
原告: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新昌路与昌盛街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秦宏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浦东三村怡华苑二区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勇,执行董事。
原告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1元,依法减半收取1975元,保全费1433元,合计3408元,由原告昌乐宏兴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