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茉大道5号B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96CG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的(2022)桂1227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83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83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余下的28300元及本案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执行费1375元,由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均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7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