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6707号
原告:蒋彬,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飚,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荣茉大道5号B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96CG7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蒋彬诉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554.1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5848.98元(以331554.17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计至2022年6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两份《项目挂靠协议书》(项目清表及土地平整工程),中标价为177949.04元;《项目挂靠协议书》(项目围挡工程),中标价为181358.54元;约定由原告进行出资并施工液化石油气储备站迁项目清表及土地平整工程和围挡工程,被告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同日,原告代表被告与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签订两份《施工合同》(项目清表及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围挡工程),工程竣工造价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对工程造价进行总结算。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拆迁中心于2021年2月7号分别转围挡工程款174314.14元给被告,转清表工程款177700.05元给被告。被告于2021年6月4日转账70460元给广西华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2021年11月3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5万元,2021年12月中旬,该保证金5万元已退回被告的账户。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工程款合计:174314.12元+177700.05元+50000元﹣70460元=331554.1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但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项目挂靠协议书》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丘 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