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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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7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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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号B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96CG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桂1227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800元及律师费35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9日自觉将33700元汇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7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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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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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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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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