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227民初411号 原告:***,男,壮族,1977年11月15日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5号B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96CG7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砂石工程款98300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22707.3元(98300×1.5年×15.4%=22707.3)给原告;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554元给原告;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份,业主广西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印象巴马三期工程进行总承包给被告龙创公司施工,龙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公司的管理人员即被告***就主动联系原告,要求按公司的要求,要求原告供应砂石料给被告使用。从2020年至2021年止,原告已经被告提供近200000元的砂石料,原告每次运砂石料至被告处都经过被告公司的工地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项目完工后,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砂石料款148300元,为此,原告于2021年9月向巴马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龙创公司诉讼代表人***作为乙方,于2021年12月20日达成《还款计划保证书》,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经结算,乙方尚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148300元,经双方协商保证按如下计划还清工程款,还款期限不超过2022年1月15日,其中2021年12月19日前还款50000元,同月30日前还50000元,余下的483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5.4%支付。款之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但被告没有按《还款计划保证书》约定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 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龙创公司承建印象巴马三期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龙创公司于2020年至2021年间与原告购买砂石料,经过双方结算,被告龙创公司尚欠原告***工程(砂石料)款148300元,经原告***催款未果,于2021年12月向巴马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作为甲方与龙创公司作为乙方,乙方的诉讼代表人是***,于2021年12月20日达成《还款计划保证书》内容包括:甲乙双方经结算,乙方尚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148000元,现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保证如下:1、还款期限: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月15日还清;2、利息按银行同期年利率15.4%计息;3、2021年12月19日前还款50000元、同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余款483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还清。如乙方没有按约定及时还款,甲方为了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经双方阅读理解无误签字见证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之后,***付给原告***50000元,余款98300元至今未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又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 另,本院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明,被告龙创公司2021年2月5日变更登记事项前,***作为该公司的投资人,投资95%,且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一、被告龙创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涉案工地是被告龙创公司承建的印象巴马三期工程工地,因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原告起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龙创公司当时的主要投资人、公司高管***在原告起诉到法院时,认可欠付工钱的事实,同时与原告达成付款合意并按约定支付了50000工程款,上述事实足以说明***的行为是代表被告龙创公司的行为,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龙创公司承担,被告龙创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98300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龙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签订的《还款计划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之后,***只支付工程款50000元,实际尚欠工程款98300元,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所以本案利息的计付应该以983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保证书》时(2021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为基础,加计40%计算,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付,双方约定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要求被告龙创公司支付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16554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为了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至于原告在2021年12月起诉所支付的受理费,双方并没有约定由被告承担,只是约定“如不按以上约定还款产生的费用”即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所以原告的这一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龙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砂石料款)983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息方式按2021年12月双方签订协议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为基础,加计40%计算,从2021年12月20日起计付,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