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465号
原告:巴马恒达五金机电批发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巴马恒达五金机电批发部与被告广西龙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巴马恒达五金机电批发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马恒达五金机电批发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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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