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8125号
原告:惠州市万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M7F49N,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玳瑁村张志勇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秋,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NXNH59F,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栋9栋2127号。
负责人:李俊。
被告二: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281674,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覃志勤。
原告惠州市万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万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达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万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98元,减半收取计136.99元,由原告惠州市万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金咏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又玮
书 记 员 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