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1民2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7民初13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将广西南宁市保利心语8号楼的水泥、**等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组织施工。由于被上诉人所涉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整改,被上诉人未派人出整改,主业方已委托第三整改,整改费用应在被上人工程款中扣减,目前扣减额未计算出来,被上诉人所诉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涉案工程并未实际交付使用,未通过业主方验收,不能视为质量合格。上诉人在出具《欠款条》中也明确,“实际欠款以最终结算单的结算金额为准”系附条件约定,故付款条件未成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167388.73元;2.判令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167388.73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8日为12609.95元);3.判令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款167388.73元;二、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67388.7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劳务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预交),由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负担124元。 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程序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支持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及处理意见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工程量确认单》《欠款条》可以证实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完成了案涉劳务并与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欠款条》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前清偿,应依约履行支付劳务费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款167388.73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上诉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雯 书 记 员  ***